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釋》主要明確了如下問題:
一是調整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釋按照涉案動物的數量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實踐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適應案件復雜情況的問題。鑒此,《解釋》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改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以更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二是全鏈條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當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形成“捕撈/獵捕-收購-販賣”的利益鏈條。司法實踐中,不僅要懲治前端的非法捕撈、獵捕環節,也要懲治后續的銷贓環節。基于此,《解釋》明確,收購、販賣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或者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解釋》還明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