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阪高等法院27日作出二審判決,以“國家無答責”和“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駁回二戰中國勞工要求日本政府和企業給予賠償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田中壯太在判決中采納“國家無答責”法理,即原告不能向日本實施《國家賠償法》前的政府行為索賠,并以原告具有的20年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駁回原告訴求。原告表示,對判決不服,將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1998年8月,二戰期間被強擄到日本京都府大江山鎳礦做苦役的4名中國勞工及2名中國勞工家屬,向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業公司向每名中國勞工給予包括未付工錢在內的2200萬日元賠償。
2003年1月,京都地方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強擄中國勞工和迫使中國勞工做苦役是“日本政府和日本企業的共同不法行為”,但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駁回原告訴求。原告隨后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日本外務省的一份報告說,二戰時被強擄到日本各地135個礦山和港口的中國勞工共計38935人,其中6830人在日本期間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