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要求獨享環境標準制定權
2012年11月1日 來源:京華時報
京華時報訊 今年,《環境保護法》自1989年實施以來首次啟動大修。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一審后,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昨天(10月31日),環保部公布了其對《草案》的意見和建議。環保部認為,《草案》對目前的監管體制做了重大改變,弱化了環保部門的綜合宏觀職能,將對環保工作帶來不利影響,建議環境標準仍由環保部門單獨制定。
環保部表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先后召開省級環保部門、市縣級環保部門、企業代表、環保專家、環保組織代表等各類座談會,組織專題討論,征求系統內外意見。日前,環保部對這些意見進行整理,形成了關于《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在科學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上,《草案》缺乏切實有力的措施保障。比如,《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第4條關于“環保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規定,并在第12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對此,《意見》建議恢復和保留現行法律第4條規定;或者將《草案》中12條規定修改為“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同步編制國家環保規劃”。
《意見》還認為,《草案》對目前的監管體制做了重大改變。如第10條規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放標準、第11條規定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監測制度、第19條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意見等修改條款,不僅與現行有效的職責分工和管理體制相違背,而且弱化了環保部門的綜合宏觀職能,將對環保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此外,《意見》還給出了關于法律責任部分的修改建議,包括補充通用性處罰規則。例如實施“雙罰制”:不僅處罰違法企業,而且處罰企業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意見》還提出舉證規則:明確環境污染損害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對環境公益訴訟,《意見》還提出,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關于公益訴訟的授權性條款,明確規定有關環保機關和社會組織針對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等。
環保部意見
環境標準:由草案規定的“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恢復為現行法律關于“環保部門制定”環境標準的規定。
環境監測:由草案規定的“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監測制度和規范”,恢復為現行法律規定的“環保部門制定監測制度和規范”。
環保規劃:建議恢復和保留現行法律第四條關于“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規定;或者將草案中“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環保規劃”,修改為“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同步編制國家環保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