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購保障房須夫妻共辦產權
2013年05月10日
中廣網北京5月10日消息 (記者韋雪)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保障性住房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手段,北京市《關于規范已購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從今天(10日)起開始正式實施。
申請購房
夫妻共辦產權可按份共有
這份文件進一步規范已購限價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和租后管理。新的保障房分配管理方案能否改善現狀,又如何更好地保證公平?
保障房的使用屬性在這次的《通知》中被特別強調。北京市住保辦使用監督管理處處長林鵬介紹說,《通知》明確表達了北京市政府對于保障房的態度。
林鵬:這個文件從某種意義上講,應該說也是政府對保障房的一個態度,這個保障房他是保障使用性的住房,不是和其他輔助商品房一樣的,所以這里面要明確,這個房子應該回歸保障房的屬性,而且也是一個今后防止出現類似問題的通知。
通知中明確,今后北京保障房的申請家庭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限價房時,申請人夫妻雙方應共同與房屋銷售單位簽訂買賣合同,辦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記手續。關于這一規定,林鵬這樣解釋。
林鵬:這個政策執行之前的,你是夫妻一方登記的,今后可以改成夫妻雙方,你們倆拿著相關的約定材料(過來辦理)。這個政策執行之后,也就是說從5月10日以后,所有的經適房、限價房、保障房來登記的時候就是夫妻雙方來登記。
“細化”和“規范”成為這份由北京市住建委出臺的新規的關鍵詞。細化源于近年來北京市不斷增長的保障房規模。從1998年北京最初的52個經濟適用房項目,發展到如今十幾萬戶享受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不斷擴大的保障房規模需要細致的規范出臺。
為壓縮利用保障房牟利的空間,通知也再次明確,在房屋產權性質沒有依法轉為商品房前,保障家庭不得將保障房屋通過作價出資等方式用于投資投機。
對于已購買經適房或限價房的購房人,需要辦理夫妻共有登記嗎?
對此,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保障房,新政并未強制要求登記為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的必須“加名”。如果雙方自愿辦理夫妻共有產權的,可持身份證、結婚證、房屋產權證等材料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性質不變。
抵押借款
僅限支付所購保障房房款
《通知》規定,限價房和經適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購房款,未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將所購房屋作為其他債務擔保。
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此前法院曾遇到過類似案例,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作抵押進行民間借貸,最后無法還貸而被告上法庭。《通知》中對此作出規定,也是表明了政府對保障房的態度,保障房是解決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而不是給予一種資產。
追問
如果已購經適房或限價房家庭出現極其困難的情況,能否申請抵押?
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表示,確實出現例如大病、重大車禍等特殊困難,生存的困難大于住房困難時,可向區縣住保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動態核查
不符條件的停辦入住手續
為了及早發現保障家庭再取得其他住房的行為,保障家庭的住房將實行“動態核查”,也就是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門還要審查保障房資格。廉租房、公租房、經適房家庭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將停止辦理入住手續。
《通知》規定,各開發企業或產權單位應在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辦理入住手續前30日,將擬組織入住家庭情況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各開發企業或產權單位應在家庭辦理入住手續后10日內,將辦理入住家庭明細以書面形式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追問
此次復審的保障房中,并沒有包括限價房?
對此,該負責人表示,限價房既有商品房屬性、也有保障房屬性,而且限價房的政策中,并沒有入住后如果獲得其他住房就要退出的規定,因此沒有包括進來。
戶籍離京
房屋所有權滿5年可出售
2008年前,北京執行的是老經適房管理辦法,有部分沒有北京戶籍但取得“綠卡”者,在2008年前購買了北京的經濟適用房。在近幾年內,這部分人可能離開北京,這部分人如果要賣房,怎么辦?
對此,昨天發布的《通知》明確,按照2008年發布的《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已購經適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后,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的,產權人戶籍所在區縣住保部門應出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明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
經適房上市出售時,產權人現戶籍因各種原因已不在本市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出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辦理已購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手續。
“一些北京戶籍的家庭在購買了經適房后,因為工作調動等原因,戶籍轉到了外地或國外的,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說,昨天下發的《通知》,為這種情況提出了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