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紀的工作量 上世紀的編制
2013年06月18日 來源:新華網
今年1月遼寧撫順城管打人視頻引發廣泛關注,5月底延安城管執法打人再度引爆輿論……而這些事件的調查結果如出一轍:肇事者是臨時工。近年來,在涉及一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與群眾的沖突事件中,“臨時工”往往成為直接責任人,此現象引發了公眾廣泛的質疑和批評:為什么“惹事”的總是“臨時工”?
到底有多少“臨時工”?
事實上,1995年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法律意義上已經無正式工和臨時工之分。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些用人單位將過去的“臨時工”轉變成“勞務派遣人員”。盡管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部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卻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到底有多少“臨時工”?恐怕沒有人會知道具體數字,但是業內人士透露,相當多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都有“臨時工”。
比如,為了應對城市管理點多面廣人少的矛盾,湖南邵陽曾一次性雇用1000多名市容環境監督員,并把監督員所收取罰款中的80%作為給監督員本人的獎金。再如河南審計部門2009年曾進行過一次排污費的專項審計,結果表明,6縣(區)環保局財政供給人員僅159人,編外人員多達606人,占總人數的近八成。
廣東某區交通部門負責人王某告訴記者,他們有正式交警200來人,招聘的協管員則遠遠超過這個數字,而據他了解,有些城管部門“臨時工”的比例更加夸張:“很多活兒都是臨時工在干。”
記者在調查走訪中初步掌握的情況是,在不少地方的城管、交通、治安等部門,正式編制人員與“臨時工”的比例一般都在1:3左右,多數“正式工”一般從事著相對清閑的工作,而大量“臨時工”則被安排到臟、累、危的工作一線。
為什么“惹事”的都是“臨時工”?
延安城管執法打人,算是最新一起與“臨時工”有關的大新聞。細細梳理發現,近年來,“臨時工”大都與負面新聞聯系在一起。無論大事小事,幾乎都是“臨時工惹的禍”。
王某告訴記者,有了協管員后,許多工作都由他們完成,只有涉及執法時正式交警才會出面。一方面是許多臟活、累活都由“臨時工”來完成,另一方面,相對低下的文化素質和收入水平,同時缺乏相應的培訓,使得“臨時工”在處理相關業務時容易“惹事兒”。
據王某透露,他們招聘的協管員許多是沒工作的,至于學歷等方面沒有具體要求。協管員每個月到手只有2000元出頭,而同樣崗位的正式工收入要多很多。王某所在的部門還會為協管員購買完整的五險一金,還有零星的業務技能培訓等,但是在許多地方,五險一金和培訓對“臨時工”來說,難以體現。
綜合媒體公開報道,被曝光的延安城管局有些大隊的人員培訓尤其是對“臨時工”的培訓像“走過場”,兩三個月也沒有一次培訓。而廣州一名工作6年的城管協管員甚至表示,入職后沒有培訓過,“都是根據經驗工作,或者老協管員帶新人。”政治工作、黨團學習、紀律教育等制度形同虛設。
多地協管員招聘公告顯示,其對學歷要求多集中在初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職業技能則無規定。例如某地城市管理處公開招聘城管協管員,要求應聘人員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退伍軍人及大中專畢業生,年齡在18至30周歲,無犯罪被罰記錄;五官端正、身體健康;具有本地戶口,待遇為每月1200元,但不含繳納社會保險五金。
“‘臨時工’執法或者所謂‘協助執法’不符合法律原則,其實質是部分政府機關不作為、懶作為。”云南省凌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說,“個別部門只拿財政待遇而不干活,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有功自己拿,出錯有人頂,其危害不可小視。”
“臨時工”何時能真正成為歷史?
記者梳理發現,“臨時工”行使執法權的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政府部門、執法機關中的勞務派遣工、臨時雇用人員,以協管、協警、聯防人員為代表;二是基層政府尤其是公共服務窗口的臨時聘用人員;還有一種是“外包執法”。
據了解,一些執法部門聘用勞務派遣人員作為協管人員,本意是為了彌補政府職能部門力量的不足。王某告訴記者,招聘這么多協管員也是沒辦法,一方面編制不夠,另一方面現在工作量太大,“那么多路口、行人,光靠正式職工根本管不過來。”
“承擔的是21世紀的工作量,使用的卻是上個世紀的編制。”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在政府部門、執法機關的勞務派遣工問題多發的根源是用工雙軌制。“舊編制制度造成吃空餉、編外人員大量存在,進而導致公權力使用不規范。”
“臨時工”何時能真正成為歷史?記者了解到,一些地方開始了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南京市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編外人員不得超過行政編制的10%。甘肅省也發文規定行政執法機關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只能從事于行政執法有關的輔助工作,不得單獨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福州市紀委規定,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借用人員違反機關效能建設制度的,還將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云南真宇律師事務所主任冀蓓紅認為,應當嚴格明確協勤、協管人員不能作為執法主體,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培訓等,同時應建立“臨時工”責任人和涉事部門之間的行政過錯責任調查和責任追究聯動機制,消除“臨時工”執法的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