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養老保險法定追繳時限2年
2013年07月04日
南都訊 記者張小玲 針對近期“養老保險補繳突破2年時限”的媒體報道,市社保局昨日(07月03日)解釋,今年深圳實施新養老保險條例,對養老保險歷史欠費可申請補繳,企業不繳、少繳養老保險費的,法定投訴時效為2年。
按原來的養老保險政策,養老保險不能補繳。但今年深圳實行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條例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并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目前,《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正在制定中。根據此前公布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補繳標準擬確定為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金額=補繳本金 滯納金;補繳本金=繳費基數×18%。其中,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總額或者本人工資總額與已繳費基數的差額,本人工資總額超過補繳相應月份上年度市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低于補繳相應月份上年度市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其余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自應繳之日起以補繳本金為基數,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針對近期“養老保險補繳突破2年時限”的媒體報道,不少參保人以為可以補繳2年之前,甚至五年十年的養老保險。對此,深圳市社保局昨日解釋,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按規定,超過兩年的違法行為,在社保部門不能依法行政。因此,企業違反規定遲繳、少繳和不繳養老保險費的,員工應在2年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此外,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