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局解決勞動爭議時間縮短
2013年08月01日 來源:京華時報
北京市人社局昨天(07月31日)宣布,從今年8月開始,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協議經仲裁審查確認后將具法律效力。如調解一方不執行該調解結果,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記者了解到,每年北京市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案件總數相加,約有幾萬件。新規定的出臺,為解決調解協議效力的問題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有利于勞動糾紛徹底化解在基層。
發布
調解協議可申請仲裁審查確認
北京市人社局昨天發布了《關于加強和規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工作的通知》,規范了本市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工作,明確了工作原則、申請程序、管轄、受理范圍、申請時效及八種不予受理的情形等方面,方便當事人將調解協議轉換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有利于勞動糾紛徹底化解在基層。
具體來說,經本市各類調解組織調解后達成的書面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對于符合規定的,仲裁部門完成轉換程序后的仲裁調解書與原協議內容一致,并具法律強制執行力。
此外,《通知》還包括了申請書、受理通知書、調解書格式樣本等在內的六個附件,分別規定了仲裁審查確認工作相關文書的格式。當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在8月1日后,登錄市人社局官方網站(www.bjrbj.gov.cn),在政策法規專欄中查詢該通知并下載調解書格式樣本等相關文書。
可調解勞動爭議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事業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六方聯動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行業協會(商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街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就近選擇調解組織來解決勞動人事糾紛。
流程
1.
提出申請
勞資雙方經本市各類調解組織調解后達成的書面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
2.
仲裁確認
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于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在不變更協議內容的前提下將其轉換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并出具給雙方。
3.
申請強執
如果達成調解的一方當事人拒不按照仲裁調解書的調解事項履行義務,或者不履行全部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種情形不予辦理仲裁審查確認
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后,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審查確認的;
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或違背公序良俗的;
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權益的;
當事人無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無代理人,或其代理人不具有調解委托權限的;
當事人要求變更協議內容或協議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
當事人在仲裁調解書送達前對調解協議表示反悔或要求撤回仲裁審查確認申請的;
其他不符合仲裁審查確認條件的。
現狀一裁兩審程序耗時費錢
據了解,目前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后達成的調解協議僅具有合同約束力,即如果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只能選擇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繼續走一裁兩審程序,這要歷經仲裁機構處理,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再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基層法院判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才為勞動爭議的終審判決。至少需要半年多的時間。
由于調解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往往會造成實踐中當事人在調解組織表面上達成和解、但事后反悔導致調解協議不起作用,這樣一來,勞動糾紛沒能在調解階段得到最終解決,無疑增加了當事人往返仲裁和法院的成本。
變化解決勞動爭議僅需半月
北京市人社局調解仲裁處處長鄭秀蘭告訴記者,新政對勞動者帶來最大的好處,就是相當于一方面開通了一個快速通道,在方便、靈活、協商、自愿、不傷和氣的氛圍下及時徹底解決爭議;另一方面又能避免對能否全面履行調解協議的過度擔心。
鄭秀蘭表示,自爭議雙方當事人提出仲裁審查申請到拿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仲裁調解書,全程也就幾天的工夫。加強并規范了勞動人事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工作之后,勞動爭議雙方解決問題的時間一般不會超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