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隱性收入或被限制
2013年08月02日
林春挺
從現在開始,作為公務人員的隱性收入--各種補貼津貼--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監察部官網的信息稱,自8月1日起,由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審計署共同頒布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下稱《規定》)開始實施。凡是“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如果《規定》能夠得到很好執行,將對以上違規行為起到重大的威懾性作用。
嚴重者將被撤職
今年5月通過的《規定》似乎已經起到了一些威懾的作用。“我們在這塊也開始重視了。”來自海南的一位官員對本報記者說,“上面也開過一兩次會議專門說這個事。”但他拒絕透露更多的細節。
兩個月前,海南省紀委一位官員曾告訴本報記者,由海南省紀委牽頭的“全省黨政機關清退會員卡”活動已經擴大到該省黨政機關。
《規定》是中央清理公務人員隱性收入的又一個舉措。今年5月27日,中紀委召開全國紀檢監察系統清退會員卡電視電話會議,責令紀檢監察系統在職干部、職工按照《中紀委在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要求,清退這些會員卡。
《規定》共18條,明確指出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津貼補貼違規發放形式,包括: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等等。
《規定》說,存在以上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而情節嚴重者,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規定》還稱,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央企違規更嚴重
與其他專家所認為的一樣,竹立家對本報記者表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財政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各種津貼補貼已經很少。相對而言,問題比較嚴重的是國有企業,尤其是大型行業壟斷企業中違規發放現象比較嚴重。
多年以來,中央加強了“小金庫”清理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查處工作,但央企違反規定的現象仍屢見不鮮。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6月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2012年度審計報告時說,對53戶中央骨干企業的審計調查發現,一些企業違規發放補貼、購買商業保險等達到5.57億元。
某央企一位內部員工向本報記者透露,過去一段時間,公司已經取消了多年來每個季度向員工發放幾千塊錢的消費卡以及傳統節假日時發放的現金了。
這位央企員工說,在季度消費卡的發放和傳統節假日的現金發放中,公司主要是按照員工崗位來制定發放標準,比如,一名普通的員工,一個季度得到的消費卡金額是2000元人民幣,傳統節假日的現金補貼是1000元~2000元,而領導層則是普通員工的兩至三倍。
而在另一家央企的員工看來,公司給員工發放消費卡和現金實屬正常。“不足為奇。”他說,“我們在央企也很辛苦,經常加班。”他抱怨說,這種福利現在少了一些。在他看來,公司“寧可給國家上繳那么多錢,不如給員工多發點錢,以資鼓勵”。
值得一提的是,過去一段時間,媒體曾曝光了吉林煙草工業公司高管公積金賬戶每月入賬最低1.4萬元、最高1.8萬元,并很快引發社會熱議。
竹立家認為,要限制和杜絕央企的這種行為,有關部門務必加強對央企在運行過程中的管控,對企業的利潤進行公開透明化,才能避免國有資產在違規的發放中不斷流失。
《規定》需要細化
針對海南清退會員卡一事,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曾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清退活動是一個不錯的反腐敗措施。從目前腐敗的主要問題來看,中央判斷認為,現在反腐形勢比較復雜,腐敗現象比較普遍,可能會涉及到很多領域和方面。
馬懷德說,“灰色地帶”的腐敗現象較為普遍,會員卡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已成為現在社會上所謂溝通關系、送禮的一個主要形式。“現在重點是治理會員卡,下一步可能會治理其他形式的腐敗。”他說。
竹立家稱,國家從設置公務員制度以來,很早就在強調禁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有類似規定,但都沒有得到很好執行和落實,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并未得到較好治理。
《規定》出臺后,如果能夠落到實處,將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起到很大的震懾性作用。竹立家認為,《規定》目前尚未對公務員津貼發放做出具體的標準,對地區性和部門性差異的問題也沒有提出具體措施。有關部門只有對《規定》做進一步的細化,才能使之得到更好的落實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