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出新規鼓勵見義勇為行為
2013年08月08日
人民網北京8月8日電 (記者 仝宗莉)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近日,《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通過,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據這一條例規定,按照累計獎勵的方式計算,見義勇為人員最高可獲120萬元獎勵。
為進一步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加大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表彰獎勵:(一)縣級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不低于5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于15萬元獎金;(二)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范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并在縣級人民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低于10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不低于30萬元獎金;(三)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并在市人民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低于20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不低于40萬元獎金。
第十五條規定:省、市、縣人大常委會對受到本級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中,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以授予地方榮譽稱號。同時,第十六條還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經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條例第二條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界定:本條例所稱的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等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公民。 條例第八條明確了接受見義勇為行為申報的部門和申報時限: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行為人所在單位,應當主動及時地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申報時限為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情況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