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就勞務派遣獎金征求意見
2013年08月08日
用工單位超范圍使用“臨時工”、“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今后,這些勞務派遣亂象將逐漸杜絕。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即日起至9月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今年7月實施,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昨日公布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的待遇上了“雙保險”,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由用工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問題:勞務派遣工被企業濫用
解決辦法:輔助性崗位勞務派遣工不得超用工總量10%
意見稿明確,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派至其他用人單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給承包單位,但對從事該業務的承包單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直接進行管理的,屬于勞務派遣用工。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輔助性崗位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問題: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不簽合同
解決辦法:雙方訂立二年以上固定合同
意見稿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等情況。雙方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單位從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工作。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
問題:工傷員工被推諉扯皮
解決辦法:發生工傷 用工單位承擔賠償
意見稿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履行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的義務,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的,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申請主體處理工傷認定等事宜,用工單位協助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無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各項費用。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轉派遣到其他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扣押被派遣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勞動者提供擔保或向其收取財物。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名詞解釋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用工單位的輔助性崗位由用工單位根據所處行業和業務特點,提出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列表,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