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防治湟水流域水污染
來源:西海都市報 發布時間:2013-12-09
12月5日,記者從省政府獲悉,《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的、監督管理、預防治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污染事故處置、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
《條例》明確,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區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縣)、西寧市(城東區、城中區、城西區、城北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湟中縣、湟源縣)、海東市(樂都區、平安縣、互助土族自治縣、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
《條例》明確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電站以及造紙、鞣革等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條例》還規定,對于違反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電站以及造紙、鞣革等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規定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處以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經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魏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