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制度上遏制侵占破壞行為
來源:中國環境報 發布時間:2013-12-12
本報記者張秋蕾北京報道 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調整規定》,全文和答記者問詳見今日三版),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因工程建設、資源開發、城鎮化推進及自然狀況變化等原因,不少地方提出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一些地方為了滿足開發建設的需要,多次對保護區進行調整,壓縮了自然保護區的空間,導致生態環境破碎化,物種生存條件惡化,對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產生了嚴重影響。
由于原《調整規定》存在著對個別調整工作的相關要求不夠明確,界限不清、有些規定不完善等問題,已不適應當前工作的實際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國務院對原《調整規定》進行了修改。
此次修改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理由、調整年限、特別保護等進行了詳細規定,使得調整管理工作更加規范有序、科學嚴謹,更加公開透明、便于操作?!墩{整規定》提高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的門檻,從制度上遏制開發建設活動對自然保護區的侵占。此次修改給全社會一個明確的信號,自然保護區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是國家未來重要的經濟和戰略資源,是當代人、更是子孫后代生存發展的基礎,我們有責任、有義務保護好。
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管理規定》,一是加強學習和宣傳;二是強化調整管理工作;三是嚴格執法,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調整自然保護區的行為;四是加強對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