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提高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標準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布時間:2013-12-13
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政府出臺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的實施意見,福州市城市居民低保標準按最低工資標準的33%至40%確定。
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低保申請,受低保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代理人可以代為提交申請。申請低保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簽署收入和財產信息查詢授權書等。
福州市農村低保標準按不低于省定標準,并在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測算方法的基礎上確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70%確定。為鼓勵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各縣(市)區政府在測算集中供養標準時,應在分散供養標準的基礎上再適當提高20%至30%。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低保申請家庭逐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和信函索證等方式,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分別簽字,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負責”。
入戶調查結束后,應當組織由村(居)代表、包片干部等組成低保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含民主評議結果)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嚴禁不經調查和不履行規定程序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低保范圍;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信息將記入征信系統。
村(居)委會應設立低保公示欄,專門用于評議審核審批前后公示,以及批準享受的低保家庭成員、保障金額等實行長期公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擬批準的低保家庭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政務公示欄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進行公示。
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原則上按月發放到位,禁止村(居)干部代為保管或領取低保金,嚴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
福州市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評估、監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到“十二五”末,要基本建立完善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確保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本報記者 何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