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道防線”嚴管燃煤污染
來源:中國環境報 發布時間:2013-12-13
霧霾頻現,燃煤污染可謂是禍首。天津市日前出臺《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設置“四道防線”嚴管煤炭質量、堆場設置、燃煤污染物排放和揚塵污染。對煤炭購銷、儲存、使用中的質量標準、環保措施、管理機制和違法行為處理進行明確規定,并配套制定了《工業和民用煤質量》地方標準。
削減煤炭消費量 控制煤炭含硫量
記者從天津市環保部門了解到,天津現在約有1000多家煤炭經營企業,年經營量1億噸左右,2012年天津規模以上工業單位的用煤量中,電力、冶金、化工、供熱、石油化工等約用煤4000余萬噸,其余為企事業和民用煤量。
截至2012年,天津市煤炭消費量已由2001年的2500萬噸上升到5200萬噸左右,11年間增幅逾1倍。今年9月,天津市政府批準實施的《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方案》提出“到2017年PM2.5年均濃度比2012年下降25%”的硬性指標。
要實現這一指標,就要削減煤炭消費總量。天津市決定,到2017年底,凈削減煤炭消費總量1000萬噸,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此外,與《規定》相配套制定的天津市《工業和民用煤質量》地方標準要求,將發電用煤全硫含量限定為≤0.50%、灰分≤12.50%,低于《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硫分≤1%、灰分≤16%的指標要求;將民用煤全硫含量限定為≤0.40%,這與北京地方標準同為國內最高要求。
設置“四道防線” 嚴管燃煤污染
《規定》明確了“四道防線”:
一是嚴管銷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質量。要求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使用單位經營、使用的煤炭須符合天津市新制定的質量標準。
二是嚴管經營型煤炭堆場設置。將全市72個煤炭儲存場地重新規劃整合到16個,濱海新區、環城四區、遠郊區縣每區縣規劃1~2個集中儲存場地。對有用煤需要的鄉鎮,建設民用煤二級配送網點。煤炭經營企業所存煤炭必須集中在經營性煤炭堆場,外環線內禁止設置經營性煤炭堆場。
三是嚴管用煤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天津市環保標準,不得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指標。用煤單位必須安裝煙氣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拆除、關閉或者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事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是嚴管儲煤場地的揚塵污染。經營性煤炭堆場和非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應當采用防風抑塵網(墻),同時配套苫蓋、噴淋及監控設施;民用煤配送網點和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應當采取密閉措施。對年綜合耗能5000噸煤炭以上的用煤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劃分部門職責 明確處罰措施
《規定》還對相關部門的職責定位進行了詳細劃分。
商務部門負責監管煤炭經營;環保部門負責監管爐前煤污染物含量、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和儲煤場地揚塵;工業經濟部門負責指導清潔生產、督促節約用煤;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并依職能監管煤炭檢驗機構;工商部門負責監管不符合天津市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銷售。
《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相關處罰措施。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設置堆場和民用煤配送網點的,將依法予以取締;煤炭經營企業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場的,或銷售不符合天津市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利用職務從事或者參與煤炭經營的,或在煤炭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此《規定》,記者采訪了南開大學副教授畢曉輝,他告訴記者,天津空氣中PM2.5的主要來源之一就是燃煤,燃煤源類直接排放的煙塵和氣態前體物的二次轉化對PM2.5的年均貢獻率超過1/3,“冬季采暖期這一貢獻率會更高,極端條件下幾乎可以達到一半”。
煤炭作為主體能源的現狀短期內無法改變,因此,從源頭控制和降低燃煤污染,加強煤炭經營使用管理,降低低質煤的流通和使用,無疑是治理大氣污染的最好選擇。正基于此,《規定》的出臺尤其顯得必要、及時和具有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