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出臺棄嬰救助暫行辦法
來源:中國甘肅網 發布時間:2013-12-17
12月16日,記者從甘肅省民政廳獲悉,該廳日前與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八部門聯合制定出臺了《甘肅省棄嬰救助管理暫行辦法》,屬全國首個出臺的省級棄嬰救助管理工作規范性文件。《辦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對棄嬰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撿拾救治、遺棄人查找、棄嬰安置和資金保障等問題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
撿拾棄嬰不得擅自自行收養或送給他人收養
《辦法》對棄嬰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撿拾救治、遺棄人查找、棄嬰安置和資金保障等問題進行了規范,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棄嬰救助實行屬地管轄、分段監護、迅速撿拾、及時救助,查找遺棄人與送養救助相結合、專門救助與社會救助相結合及“先救治、后結算”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棄嬰后,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撿拾人或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擅自將棄嬰自行收養或者送給他人收養。
醫院救治棄嬰不得從中盈利
《辦法》規定,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將撿拾的棄嬰轉送當地衛生部門指定的救治醫院進行觀察、體檢和救治,并及時出具撿拾證明、報案證明等相關材料。棄嬰入院觀察時間不得少于3天,觀察期滿且無明顯病癥的棄嬰、經救治病情穩定的棄嬰,由醫院臨時負責與兒童福利院聯系,沒有兒童福利院的與當地民政部門聯系,將棄嬰轉入福利機構撫養,并同時通知轉送的公安部門。發現已經死亡的棄嬰,出警民警應直接聯系殯儀館,并出具相關證明等材料,殯儀館應按規定接收處理。同時,各市(州)、縣(區)衛生部門應在本行政區域內指定二至三家具有較強醫療技術和設備的公立醫院,作為棄嬰救治的定點醫院,省級衛生部門確定2所醫院為棄嬰定點轉送醫院,并明確其職責、義務和救治費用承擔方式。棄嬰的救治費、住院費和住院期間的生活費,先由救治醫院墊支;經公安機關偵查找到遺棄人的,由遺棄人承擔棄嬰醫療等費用,家庭確實困難的,在合作醫療報銷后,由民政醫療救助資金解決;經公安機關偵查未找到遺棄人的,在醫院救治棄嬰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政府財政列支,確有困難的,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按半年或一年及時與醫院結算。棄嬰收養機構或收養人要及時為棄嬰辦理參保參合有關手續。鼓勵和倡導社會組織和個人愛心捐助。醫院救治棄嬰,不得從中盈利。
遺棄人拒絕領回棄嬰或者遺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責
《辦法》同時明確,棄嬰自撿拾之日起,移交到哪個單位,該單位即為棄嬰的臨時監護責任人。對撿拾人報案后查找不到遺棄人的棄嬰,公安部門應將報案材料和撿拾人的身份證明及相關的調查取證材料等隨棄嬰移交定點醫院或兒童福利機構。棄嬰主要由兒童福利機構收養,也可以由符合收養條件的公民收養,但均應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棄嬰的戶籍手續也要按照規定辦理。各市(州)、縣(區)政府應當保證由兒童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的基本生活經費、醫療費用和教育經費;結合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逐步建立自然增長機制,其保障標準不得低于我省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
對于遺棄人的查處,《方法》規定,遺棄人查找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衛生、民政、人口、宗教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同配合。公安部門應對查找到的遺棄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領回棄嬰,并真心悔過;對拒絕領回棄嬰或者遺棄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