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將環責險條款納入防治條例
來源:青海日報 發布時間:2013-12-19
為充分運用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近日,新修訂出臺的《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納入其中。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也就是說,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按一定的費率向保險公司預先交納保險費,就可能發生的環境風險事故在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對污染受害者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
據了解,環境污染事件往往涉及面廣、賠償金額巨大,企業常常無力承擔,極易造成最后由當地政府無奈埋單的惡果。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后,企業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可明顯減輕賠償負擔,污染受害者能及時、可靠地獲得經濟補償。同時,由于此種保險的費率與企業環保管理掛鉤,也將促使企業提升環保水平。近年來,我國已有多個省份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湟水流域內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環境風險防范管理。高環境風險企業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及時賠償污染受害者損失,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花木嵯 郭延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