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出臺資源環境審計地方規定
來源:中國環境報 發布時間:2013-12-20
《辦法》規定,市、縣(區)審計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涉及資源環境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資源環境政策執行、資金管理、項目建設與運營情況及應當依法進行資源環境審計監督的其他情況。
《辦法》要求,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資源環境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審計結果可以作為考核評價的依據。市有關部門及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審計機關實施資源環境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應建立資源環境審計監督工作協調機制,完善聯合審計、聯席會議、信息交流與通報、審計整改與審計結果利用等工作制度。
《辦法》明確,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資源環境管理的目標任務,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資源環境審計項目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可采取直接審計,或組織內部審計、委托社會審計機構等方式開展資源環境審計,建立資源環境審計專家庫。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資源、環境、法律、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資源環境審計活動。
《辦法》同時指出,審計機關可以采取聯合審計、聯動審計、專業審計融入等方式,在開展財政、投資、金融、企業、外資、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對所涉及的資源環境事項進行審計。
淮南市是國家重要的能源資源型城市,這一《辦法》的出臺,對推進淮南市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建設,維護資源環境安全意義重大,對其他地區也有很強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