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規范用人單位社保辦理
來源:北方新報 發布時間:2014-01-08
據了解,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細化標準為:逾期1個月以內不改正的,按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的標準支付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超過1個月不足3個月不改正的,按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2倍的標準支付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逾期超過3個月以上不改正的,按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3倍的標準支付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細化標準為:逾期1個月以內不繳納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其在限期內繳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并從欠繳之日起計收滯納金;逾期超過1個月不足3個月不繳納的,處以欠繳社會保險數額1倍的罰款,并從欠繳之日起計收滯納金;遲延繳納逾期超過3個月不足6個月不繳納的,處以欠繳社會保險數額2倍的罰款,并從欠繳之日起計收滯納金;遲延繳納逾期超過6個月不繳納的,處以欠繳社會保險數額3倍的罰款,并從欠繳之日起計收滯納金;
另外,對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細化標準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法行為輕微或沒有造成重大后果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同時,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細化標準為:違法行為輕微或沒有造成重大后果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除此之外,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細化標準為:逾期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3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4個月以上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馬麗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