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四審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來源: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2014-01-21
圖為20日上午,湖北省召開水污染防治條例立法新聞發布會,請出席湖北省人大會議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的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有關專家解讀《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圖為參加新聞發布會的湖北省政協常委、省科技廳副廳長杜耘(中)被現場采訪的記者圍住。
□法制日報見習記者劉志月文/圖
“按日連續罰,并不違反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兩罰’的規定,是對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相對人加重處罰的一種措施,以提高違法者成本。”湖北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滕鑫曜今天說。
“我們對屢次違法排污的一家涉湖企業處以‘武漢史上最嚴厲’罰單121萬元,極大地震懾了環境違法排污行為。”湖北省政協委員、武漢市環保局副局長李湛透露。
“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交湖北省人大會議進行審議,既是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立法的過程,也是宣傳人大立法制度和法規本身的過程,有利于推動法規的貫徹執行。”湖北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欒麗娜表示。
今天上午,湖北省召開新聞發布會,請出席湖北省人大會議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的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有關專家現場解讀《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據悉,草案是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提交省人大會議進行審議的首部地方性法規。
人大代表從立法參與者變為決策者
2013年初,通過廣泛征集社會意見,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列入正式立法項目和全年重點工作計劃。
作為條例起草負責部門,湖北省環保廳等政府部門采取了專家立法的模式,聘請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承擔立法起草任務并完成初稿,相關部門負責草案的條文修改、完善。
2013年9月,數易其稿后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通過湖北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3年9月23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此后,草案又經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2014年1月,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就草案向湖北省委常委會專題匯報,決定將草案提交湖北省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進行審議表決。
一般來說,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是“兩審三通過”,即經過兩次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在第三次常委會會議提交表決。但這次,草案提請“四審”,即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一次代表大會提請表決。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為何要把草案提交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
滕鑫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草案規定的水污染防治有關內容是事關湖北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有必要提交湖北省人大會議進行審議。
欒麗娜透露,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過去曾將涉及人大自身工作的規定提交人大會議審議,將一部法規提交大會審議尚屬首次。
“這有利于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人大代表是立法的主體,過去我們是通過立法議案和建議及常委會在立法調研和評估活動中吸納代表參加。這次他們的角色從立法參與者轉變為立法決策者,這是很大的轉變,他們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更能體現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欒麗娜說。
據悉,參加此次大會的湖北省人大代表有700余名。
設專章規范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沒有公眾參與,環保就沒有希望。”欒麗娜說,草案設專章規定了水污染防治與公眾參與的內容。
草案要求,湖北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質量,水環境監測,突發水環境事件,與水環境保護有關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使用,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情況,水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況等信息。
針對公眾獲取環境信息不暢的現狀,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的水環境信息,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答復。
草案還規定了重點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義務,要求他們應當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與運行情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編制規劃、制定政策和審批建設項目等與公眾水環境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聽證會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決策的參考。”草案明確了公眾參與水污染防治決策的形式。
草案還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依法成立水環境保護社會團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則可以聘請水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接受有關部門和個人的投訴。
“按日計罰”破解違法成本低難題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這成了今天新聞發布會上的熱點詞匯。
“針對環境保護中這一怪圈,我們在草案中提出,對守法者要表彰要鼓勵,對違法者從嚴處罰,提高處罰下限;同時豐富行政處罰的方式,包括罰款、沒收、吊銷證、停產停業;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瞞報、拖報的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欒麗娜說。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污染防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同時,對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排污者,草案規定了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且不設上限。
武漢市環保局負責人李湛介紹說,2013年,武漢市累計出動環保執法人員8239人次,現場檢查企業1608家,查處涉湖排污企業問題79個,對47家進行了處罰,處罰金額449萬元。
“這次立法,一個核心思想是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對這一點,我們環保部門舉雙手贊成,這也要求我們不斷采取新的執法手段與方式,會用、善用法規有關規定。”李湛說。
在李湛看來,環保執法中一直存在環保部門與違法企業“作艱苦斗爭”的情形,環保執法最難之處也在于此——資源環境的價格沒有得以充分體現。
“除了完善立法,還要進一步加強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作用,讓資源環境的價格充分體現出來。”李湛認為,企業天生“會算賬”,通過市場手段變過去末端嚴管的“逼著守法”為企業“自覺守法”,才能從根本上破解環保執法的困境。
法制日報武漢1月20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