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臺環境保護約談辦法
來源:中國環境報 發布時間:2014-01-22
約談會現場。 張鵬攝
向違法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張鵬攝
◆楊濤利
今后,集中式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或超標排放污染物將被約談。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保廳環境保護約談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近日發布實施。自治區環保廳今后將與監察廳、國資委、經信委、銀監局、證監會等多部門聯合,開展集體約談,實施區域限批,曝光違法行為。
1.為何開展環保約談?
開展環保集體約談工作,就是要把環境保護的責任與地方發展、企業發展的實際利益結合起來,不斷增強環保執法的威懾力與執行力。
2.約談對象是誰?
不科學決策、履責不力或監管不到位的當地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不認真落實規劃環評要求的工業園區,未依法取得環保審批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投產的企業。被中央、自治區級新聞媒體曝光的有關負責人。
3.組織形式有哪些?
自治區環保廳除了會同監察廳、有關地(州)市政府或環保局外,還將邀請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和群眾代表列席約談。約談形式分為公開約談和不公開約談。
將環保約談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以動真格的問責機制推動地方政府重視環境保護
自2012年10月首次啟動“環保集體約談”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保廳聯合自治區監察廳等相關部門,對環境污染問題較為突出的縣市和環境違法問題嚴重的企業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了明確的環保整治任務和要求,以動真格的“環保問責”機制來推動地方政府重視環保的責任心,推進環境問題治理。
此前,由于沒有實行必要的責任追究,使得一些地方和企業往往置環保現狀于不顧。開展環保集體約談工作,就是要把環境保護的責任與地方發展、企業發展的實際利益結合起來,不斷增強環保執法的威懾力與執行力。在此基礎上,自治區環保廳決定將環保約談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制定了《辦法》。
《辦法》明確了環境保護約談的定義、內容、組織與形式以及約談對象、約談程序等十項內容。辦法中所稱的環境保護約談,是指自治區環保廳或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約見地(州、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職能部門負責人、工業園區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約見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指出問題、提出要求、逾期追責的告誡談話。
據了解,除集體約談外,自治區環保廳近年來不斷加大環境保護監督執法力度。通過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采取掛牌督辦、限期治理、跟蹤督辦、高限處罰等方式,集中打擊“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的違法建設問題以及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嚴厲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七類環境違法行為將被約談
企業不得擅自閑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包括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工業園區以及企業在內的約談對象,具體存在哪些環境違法行為,將會被實行約談?
《辦法》也有具體規定,七類環境違法行為將被約談。
一是在行政轄區內,環境保護政策及環境規劃落實較差,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的;主體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執行不力,觸犯生態紅線的;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環境違法行為較普遍的;當地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不科學決策、履責不力或監管不到位的。
二是工業園區不認真落實規劃環評要求,“三同時”不落實,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或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園區內企業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各類污染物,危險廢物處置不規范的;園區內企業環境違法問題較突出的。
三是未依法取得環保審批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投產的違法行為。
四是擅自閑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或惡意偷排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超標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質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非法貯存、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棄物(包括醫療廢物)、放射性廢物的違法行為;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行為。
五是被自治區級(含自治區級)以上黨委、政府要求抓緊解決而解決不到位的;被上級環保部門掛牌督辦、限批、限期整改的;被中央、自治區級新聞媒體曝光的;發生重大環境糾紛、重大環境信訪事項、久拖不決,對區域環境和周圍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是突發環境事件隱瞞不報、謊報的。
七是其他需要約談的行為。
多部門聯合治污
環境保護不是環保一個部門的事,需要各部門溝通協調、通力合作、聯合治污
《辦法》對約談的組織與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約談的組織(指約談人)主要有三種:自治區環保廳會同監察廳、國資委、經信委、銀監局、證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約談;自治區環保廳約談;自治區環保廳會同有關地(州)市政府或環保局共同進行約談。約談的形式分為公開約談和不公開約談兩種,其中公開約談即約談人邀請媒體參加并對外發布。
值得一提的是,約談還將邀請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和群眾代表列席。
按照約談程序,約談時,約談人通報被約談人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及造成的影響,說明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擬采取的處理決定。被約談人就約談事項作出說明。被約談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的,予以通報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他處分。被約談人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進行整改。對不整改、不認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治區環保廳將會同相關部門對被約談人進行責任追究。
自治區環保廳表示,《辦法》的發布實施,對進一步加強區內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保障環境安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