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為貫徹落實《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精神,在2001年至2003年三年試點的基礎上,中央財政于2004年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支持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國有、集體和個人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均為每年每畝5元。
數據顯示,2010年,中央財政將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提高到每年每畝10元。2013年,中央財政進一步將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提高到每年每畝15元。
財政部表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促進了國家級公益林的管護,減少了林區水土流失,提高了森林整體生態效益,促進了當地居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