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汽車生產企業作為污染控制的責任主體,應積極開展生態設計,遵循易拆解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設計原則,采用合理的結構和功能 設計,選擇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綠色環保材料和易于拆解、利用的部件,應用資源利用效率高、環境污染小、易于回收利用的綠色制造技術;積極構建綠色供應 鏈,在全產業鏈落實有害物質及材料標識要求。
同時,各級汽車零部件和材料供應商應如實提供產品的材料和有害物質使用信息,以利于汽 車生產企業對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跟蹤與分析。自2016年1月1日起,對總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M1類)有害物質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實 施管理:包括新產品有害物質使用、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應分別符合《汽車禁用物質要求》、《道路車輛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等國家標準要求, 并納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在生產車延后24個月執行。
據悉,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新產品獲得生產公告6個月內,通過適當 的途徑和方式,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汽車拆解指導手冊》,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報送《汽車有害物質信息表》,對于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 和信息的,將會受到責令限期改正,或將名單對外公布。
其中,《征求意見稿》也明確指出了要求,要基于供應鏈數據,列舉《汽車禁用物 質要求》(GB/T30512-2014)規定豁免范圍中零部件有害物質的含量,零部件名稱應能準確反映該部件在整車中的具體位置。針對豁免零部件,如蓄 電池等,直接填報該零部件有害物質含量,針對豁免材料,如鋁材等,列出含該材料的零部件有害物質含量。
此外,工信部將每年發布汽車行業綠色發展年度報告,公布汽車有害物質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等信息,對汽車生產企業制度建設、綠色供應量管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