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份征求意見稿,持有居住證人群將享受九大項服務和六大項便利,涵蓋教育、就業、社保、生育以及職業資格、機動車登記等諸多方面。事實上,作為流動人口“主力軍”的農民工,一直在各大城市居住證申領人員中占據較大比例。以河南省鄭州市為例,去年,在全市323萬流動人口中,外來務工人口有274萬,占85%。其中,農民工數量占務工人員的85%。在流動人口中,申領居住證的有200萬人。
在全國范圍內,外出農民工總數也占流動人口的大部分,根據國家衛計委發布的《中國流動人口發展報告2014》,到2013年末,全國流動人口的總量為2.45億人。而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外出農民工總數為1.661億人,占農民工總數的61.7%,其中有7739萬人為跨省流動。而在全部外出農民工中,有3525萬人為舉家外出。這些舉家外出的農民工,關注的不僅僅是居住證能給自己帶來什么,也關注居住證能為隨遷的下一代帶來怎樣的改變。
《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擬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范圍,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也就是說,各地方居住證的申請“門檻”的設定被下放到了設區的城市一級。
事實上,在現階段,并不是所有城市在居住證登記上都對所有農民工敞開大門,一些城市仍然存在障礙,一些具體條款的設計也沒有考慮到農民工的現實狀況。例如,有的城市要求把勞動合同作為有固定職業的判斷依據,但是去年外出農民工中,與雇主或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僅有41.3%。還有的城市,更多的是簡單地把居住證作為流動人口的信息收集和統計之用,怠于向長期居住的農民工及其家庭提供公共服務,或是在提供這些基本公共服務時,再行設置諸多的“土規定”、“土辦法”。
如何在創新人口管理的過程中,讓更多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能夠申領到居住證,并且確實享受到政策規定的各項基本服務和便利,值得城市的管理者思考。
從持有暫住證,到持有居住證,最終落戶城市,是許多農民工的夢想。征求意見稿對持有居住證人員的落戶也擬定了新辦法。其中建制鎮和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穩定住所;而城區人口50萬到500萬之間的城市,會對穩定就業、穩定住所、社保年限進行一定要求。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之間的城市可以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城區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換言之,以城區人口300萬為界,農民工落戶城區人口在此之下的城市相對容易,而落戶大型城市則需要面臨積分入戶的考驗。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在2012年,我國共有設區的市289個,其中市轄區人口超過200萬的為45個,超過400萬的只有14個,50萬到200萬之間的有200個。除此之外,我國還有368個縣級市。也就是說,城區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是我國城市中的絕大部分。農民工可以更多地考慮在這些城市就業居住,以便于成功落戶并融入城市,避免扎堆大型城市。
而對于一些大型城市而言,目前落戶制度的許多條款和門檻都關注學歷、職稱、資產等,并不適宜農民工群體。但是,這樣的城市同樣需要服務業、建筑業等從業人員,對于技術能力優異的農民工,能否通過修訂現有規定,為他們的融入也創造相應條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