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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物價局、市教育局和市財政局日前聯合發布《青島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民辦幼兒園放開定價,但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應提前兩個月公示。《辦法》從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全市幼兒園可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經省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幼兒園可以收取的服務性收費項目為伙食費和校車接送費;可以收取的代收費項目為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和床上用品費。此外,未經批準,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服務性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