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機構可參與學科改革及委托辦學
據了解,本市2014年啟動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教學改革項目,為期3年。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主要包括民辦教育機構參與小學英語教學改革、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學學科教學改革,引入民辦教育機構開展委托辦學等工作。其中開展委托辦學采取一校對口服務為重點,向周邊輻射模式。文件指出,參與中小學教學改革的服務內容包括開展學科教學和對教學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委托辦學的服務內容包括開展學科教學、組織專題輔導、參與社團活動、課程開發建設、提供課程教學資源、開展師資培訓、介入學校管理等。
針對民辦教育機構以及所幫扶學校的選擇,管理辦法規定,市教委將通過部門集中采購的形式選擇社會信譽度好、適應學科教學改革需求、參與積極性高的民辦教育機構。這些機構將對具有一定工作基礎、規模適宜、有自主發展需求、短期內有較大提升空間的項目學校提供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民辦教育資源
據了解,民辦機構參與中小學教學改革經費,根據政府采購結果支付課時費、綜合管理費。其中,課時費標準為小學每課時240元、中學每課時300元,綜合管理費標準為每校不高于5萬元。受托民辦教育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派遣符合項目學校要求的教師參與項目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將課時費嚴格用于提高教育教學工作水平和派出教師的職業素質,加強項目綜合管理。委托辦學經費主要用于因委托辦學發生的委托業務費,標準為每校每年不高于100萬元,具體金額根據委托辦學合同確定。受托民辦教育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派遣教師參與項目學校教育教學、對項目學校教師開展培訓、參與項目學校課程開發建設、參與項目學校綜合管理等工作。
檢查不合格機構將被取消資質
在該項目監管方面,《管理辦法》要求,市教委要加強對項目的績效管理,將項目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評價范圍,開展績效評價。定期指導區縣、學校報告活動的進展情況。對民辦教育機構提供的服務情況開展調研、評估、檢查和督導,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相應的課程標準要求。對服務評價較差的民辦教育機構,由市教委會同市財政局出具負面清單,取消其繼續參與該項目及其他相關課改項目的資質。
此外, 區縣教委和項目學校要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派遣教師的日常監管和集中考評,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市教委和市財政局適時對區縣和中小學校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