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記者注意到,多所高校在“學校權利”一節中都提到了“自主”二字,如北京科技大學章程中提到:“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國家政策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在章程中有“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自主制定培養方案、教學大綱、教學計劃、選編教材,自主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的表述。
2013年9月,教育部制定《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行動計劃(2013-2015年)》,要求2015年年底之前,所有高校完成章程的制定工作。2013年11月,教育部官網首批公布了包括人民大學在內的6所大學章程的核準書。
此次公布章程的15所高校分別為(核準書序號依次為48-62):北京科技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東北林業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河海大學、江南大學、合肥工業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中國地質大學(武漢、西南財經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陜西師范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北京體育大學。
此前,教育部已分批公布了47所高校的章程,名單如下(按教育部核準書序號排序):
1中國人民大學、2東南大學(招生辦)、3東華大學、4上海外國語大學、5武漢理工大學(微博 招生辦)、6華中師范大學(招生辦)、7吉林大學、8上海交通大學(微博)、9同濟大學、10四川大學、11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招生辦)、12東北師范大學、13上海財經大學、14中國礦業大學(招生辦)、15西南大學、16山東大學(微博 招生辦)、17蘭州大學、18天津大學、19東北大學、20華東師范大學、21武漢大學(微博 招生辦)、22重慶大學(微博 招生辦)、23北京外國語大學(招生辦)、24北京大學、25清華大學(微博)、26中國農業大學(招生辦)、27南開大學、28浙江大學、29中南大學、30中山大學、31電子科技大學(招生辦)、32西安交通大學、33中國海洋大學(微博)、34北京師范大學、35大連理工大學(招生辦)、36復旦大學、37南京大學(招生辦)、38廈門大學、39華中科技大學(微博 招生辦)、40湖南大學(招生辦)、41華南理工大學、42北京理工大學、43北京航空航天大學、44哈爾濱工業大學(招生辦)、48西北工業大學(招生辦)、46中央民族大學、47中國科學技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