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實習,多數是為了獲得工作經驗,豐富簡歷內容,在實習中確立自己的就業方向;但實習單位的目的更為多樣,有的希望通過實習為將來的招聘進行儲備,有的則是通過實習使用“廉價勞動力”。
每逢“五一”勞動節,勞動者權益保護都是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然而,有這樣一個特殊人群,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在校學習,但在課余到公司企業實習,成為一名實習大學生。他們有的領取實習單位的報酬,有的是義務工作只為有個實習機會,在北京,眾多的企事業單位里,到處都能看到實習生的身影。
在界定當中,可能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相對復雜,但是新現象、新問題已經迫切需要我們從法治的層面去正視和尋找新的解釋。
實習不等同上班,自然少了正式上班一族有的勞動保障,但是不同企業對實習生的各種“苛刻”也在提醒一點:如何來保護實習生的勞動權益?誰來關心實習者的切身利益?給予實習生的薪酬標準底線又在哪里?對于上下班途中或上班過程中隱含的風險如何來分攤?不能因為是實習生,這些規范就合理性地缺失了。
每個實習生找到一個實習單位、一個實習機會都會異常珍惜,對于大學生來說,實習的目的是為了長見識學本領,所以沖著這個目的,對于薪酬或休息權利看得比較輕,或者說為了能爭取機會實習,對不合理的要求容易選擇隱忍。
顯然,在實習生和實習單位兩者之間,實習生處于一個相對劣勢地位,一些用人單位就利用自己的強勢把實習生作為長期“廉價勞動力”的儲備庫。實習生自然是用人單位要求何時上班、何時下班無法提出異議,甚至于每時每刻都在擔心自己哪些工作出現失誤會隨時失去實習機會,戰戰兢兢的心理壓力讓實習生更不敢對于加班說一個“不”字。
大學實習生作為一個“兩棲人群”的存在,數量不小,權益保護的缺乏暗含著不小的糾紛和隱患。而且一周工作6天,有加班要出差,如此的實習與上班已經無異,同樣是勞作,實習大學生不該被擋在權益保護的門檻之外。
對于大學生而言,實習只是起點,不是終點。實習是一個自我探索和自我認知的過程,發現什么是自己喜歡的、適合的工作,或發現自己的不足并盡力彌補,才是實習的目的所在。
“學以致用,鍛煉專業能力”“豐富自己的簡歷”和“提高社交能力,為進入社會作準備”等訴求,將讓一些學生能夠擺正心態,將學習、探索、嘗試作為實習的主要意圖。用人單位要本著為社會分憂、為實習生造福的心態平等甚至呵護實習生,才能讓實習生在工作中不再流淚,積累更多經驗,對社會做出更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