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3 09:39:37 人民日報
近日,浙江省政府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指出,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兼課;在節假日期間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并給出了可以解聘的處罰規定。
來源:千龍網
一石激起千層浪,“在工作日期間”和“組織學生”的用語被指“有條件、適度”地給教師有償家教開了口子。有人指出,言外之意,在“非工作日期間”,“不組織學生”,教師就可以進行“有償家教”了嗎?
對比之前教育部和各省市嚴禁教師有償家教的態度,外界評論說,浙江給出什么樣的法律規定,不僅考驗著立法智慧,也將具有風向標意義。
肯定勞動價值,還是違反國家規定
支持、反對者各執一詞
與浙江的做法不同,全國不少地方都對有償家教“明令禁止”。
9月22日,《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提請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其中明確規定,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活動,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各類補習班;此前,北京、武漢等地也已先后出臺相關規定,禁止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
對據稱旨在規范“有償家教”行為的浙江的新規,支持者和反對者都各執一詞,觀點鮮明。
支持者認為,教師作為勞動者,以自己的才識和勞動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有其合理性。海南中學語文教師侯艷芬就認為,“有償家教立法不能一刀切,老師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在雙休、寒暑假補課并沒有占用工作時間,用自己的時間與勞動換取報酬是合理的。”北京中關村中學歷史教師王豐指出,浙江的立法,較之前的規定更為人性化,但他也表示,操作性不大、落實有困難,因為根本無法驗證教師是否在工作日期間進行“有償家教”。
而反對者則表示,放開有償家教有許多不合理性。首先,它違背了國家頒布的法令、規定和條例;其次,教師勞動本來具有專業共同體性,在現代學校教育中,學生在學校中接受教師共同體的培養,這為教師“隱性怠工”設置了潛在條件,有償家教會滋長教師的“隱性怠工”。另外,它可能導致家教與學校教育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給學校教育秩序帶來負面影響。
不菲收入仍有相當誘惑
提高教師待遇是關鍵
有專家指出,“有償家教”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仍是待遇問題。
記者了解到,老師與學生間一對一的輔導,北京平均價格是每小時150—200元,名校名師的課時費更是高達每小時500元。面對少則上千元多則上萬元的“額外”收入,對于工資水平仍處于一般水平的教師來說,的確是很大的誘惑。
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院教授朱旭東指出,“家教”是教師待遇無法滿足其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求條件下產生的一個特殊事物。過多地苛求教師,是不合理的。根本之道,只有提高教師的工資待遇,使其更有效地為公共服務。
首都師范大學首都基礎教育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王海燕指出,現在國家正在進行的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績效工資改革,就是一種引導,將教師的收入待遇與實際教育業績結合在一起,讓教師將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學生、教育學生上,可以一定程度上讓教師遠離“有償家教”。
折射課堂教育不足
提高教育質量是首要
到底是什么導致了“有償家教”市場的繁榮?朱旭東指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學校教育教學中沒有滿足學生的需求。家教問題,仍是一個教育領域內的自身問題,要解決,還得從教育自身入手。
北京市鐵路二中老師尹嶸說:“學生在家教上購買的就是對課堂的補充。現在的學校教育很大程度上達不到預期的教育目標,而且學生也存在差異性,單一的教學無法滿足每個學生的需求,而一對一的家教,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彌補學校教育的不足。”也有學生表示,在學校,不是每個老師都教得很好,因為個人原因要求學校更換老師也不現實,就只能自己找年級最好的老師補課。
王海燕指出,這要求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多種渠道加以引導,同時采取一些實踐措施給予統籌調節,在提高課堂質量、提高教學質量、提高教育水平上下功夫。要提升教師的敬業態度、專業知識、專業能力。應當加強對教師的專業引導,讓教師具有專業判斷、專業進取的自主發展能力。
立法治標難治本
提高自律精神不可缺
“禁”、“不禁”、“有條件地禁”,都是在立法上對教師的行為加以規約。有專家指出說,立法上的規定,“禁”與“不禁”,只是政府做到了在“有償家教”這件事上的不缺位、不失語,卻不會對“有償家教”的行為起到根本上的控制和影響。對于教師的規約,道德、內心的信仰和嚴格的自律,其實更為重要。
尹嶸也在肯定了浙江做法的積極性的同時,表示,立法的路還很長,對于教師這個特殊的職業來說,道德的提倡應該放在第一位。
王海燕指出,目前,教育管理部門已經對“有償家教”以及其他教育領域內的一些不理想、不盡如人意的現象給予關注,并在積極尋求著有效的引導與應對的策略。而在這些引導與策略中,有一點是最為重要的,就是教師應當講求職業道德,應當在工作崗位上對自己的本職工作負責,應當忠誠于教育事業。學為人師,以身示范。
朱旭東認為,國家通過《教師法》規定了教師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教師專司于學校教育,承擔起為國家培養人才。國家、政府、社會應當營造一種環境或創造條件使教師放棄家教行為。 (趙婀娜 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