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 07:10 來源:濟南日報 季耀昆
《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同時廢止。條例在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等方面都作出了詳細規定。
學校不得通過考試選拔新生
條例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學校不得通過任何考試、擅自附加條件選拔新生入學或者將其作為編班依據??h(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每所學校接收學生的區域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接收學生,并公布接收情況。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應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安排其接受義務教育。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要向居住地所在學區的學校提出就讀申請并入學就讀。學校接收確有困難的,由居住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
根據條例,我省將對農村學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其他學生逐步免費提供教科書;對農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對在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就讀的殘疾學生實行免費教育;對特殊教育學校(班)的學生補助生活費。
不得劃分重點非重點班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也應當均衡配置校內教育資源,根據規定標準招收學生,編制班級,不得劃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未經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設立實驗班。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公辦學校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學校、教師也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以及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補習
條例規定,在職教師不得從事各種有償補習活動;不得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條例同時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也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演出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要求學校開設地方課程和專題教育課。學校應有計劃地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文藝、科技發明和社會實踐等活動,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館。任何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的演出、慶典等活動。
根據條例,我省將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地方課程使用的教科書必須經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定。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學校、教師、學生訂購或者統一組織征訂教學輔導材料及報刊;不得組織學生訂購未列入地方課程和專題教育課的有關書刊資料。
縣級以上政府應設專項資金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確保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投入,不得計入下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投入增長的比例。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設立義務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農村地區學校、城市薄弱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新增教育經費主要用于農村,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義務教育投入力度。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