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3-30
去年高考發生的重慶狀元民族身份造假事件,引起全國輿論嘩然。近日,教育部發布今年高考招生工作規定,與往年辦法相比,特別添加了在報名提供材料時要簽訂誠信承諾書的內容。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近年頻發的高考舞弊事件的確對高考公平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維護高考公平,樹立誠信考風,已成當務之急。讓考生簽訂誠信承諾書,旨在喚醒學生的誠信意識,但是,這有用嗎?
■支持
有總比沒有強
毫無疑問,簽訂了誠信承諾,未必就一定會遵守高考誠信,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就像很多貪官在犯罪之前都公開承諾過“廉潔奉公”一樣,紙面上或者口頭上的“承諾”并不可靠。
但不可靠歸不可靠,卻不能因此就全盤否定了“承諾”存在的價值——在很多時候,簽訂誠信協議書、廉政宣言之類,本身就是一種道德教育的載體,這個過程本身就是一種積極的“引導”和“塑造”,在我看來,這樣的形式有比沒有好。可以進一步強化考生心里的誠信之弦,我相信,大部分考生會遵守自己的承諾。
當然,這也不是沒有問題,問題就在于“流于形式”。考生的誠信承諾書不可能一簽了之,教育管理者肯定要對誠信承諾進行基本的審核,勢必要經過好幾道工作程序,這樣肯定會抬升高考管理成本——那么,在現實的操作中,就很容易因為“嫌麻煩”而流于形式。所以,我就覺得,高考時再簽“誠信書”——這樣大面積推行的誠信教育來得太晚了一些。如果在小學到中學的十幾年教育期間,多讓學生簽幾份“誠信承諾”,高考時就不必再“多此一舉”。
還值得一提的是,所謂正人先要正己,教育管理者要窮盡一切努力,消弭因為管理責任缺位和教育腐敗行為而導致的“不公正”,誠信教育才不會是一句空話。就像去年高考發生的重慶狀元民族身份造假事件,其間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不僅僅是“考生不誠信”——如果教育管理做不到公平公正,讓學生簽訂多少份誠信書都無濟于事。
陳一舟
■延伸
何止是學生需要承諾
承諾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承諾重在踐諾,有諾必踐。從過去6年的實踐來看,這項公共政策不但在執行過程中,走了形,變了樣,更為重要的是,各類高考舞弊行為不僅沒有絕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倘若我們細心分析近年來一起起高考重大舞弊案件以及各類舞弊行為,既包括一些地方批量生產“二級運動員”、各類特長生,也包括重慶狀元民族身份造假事件,每一個高考舞弊案中的主角不是學生,而是家長、教師,甚至是教育管理部門。換言之,學生只是前臺表演演員,其幕后導演家長、教師和教育管理部門,才是最不講誠信的群體。
因此,筆者覺得,在整個高考環節中,除高考學生簽訂誠信承諾書外,還要簽訂另外三份誠信承諾書,來共同發力,給萬眾矚目的高考輸送公平與正義。一是要簽訂家長誠信承諾書。所有參考學生的家長,要向社會公開保證不參與任何造假行為,監督好自己孩子的考試行為,做到光明磊落,一身正氣,起到表率作用。
二要簽訂教師承諾誠信書。所有中學老師,尤其是高中畢業班教師,要公開承諾不教唆和參與任何高考舞弊行為,做好高考前學生的思想工作,讓所有參考學生都能做到“陽光”考試,經得起誠信的考驗。
三還應簽訂教育管理部門承諾書。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不僅公開承諾,不參與任何舞弊行為,而且要為高考環節架構起良好的監督機制,包括高校、中學在公示所有加分學生信息的同時,還要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單位和通訊地址,從而遏制高考舞弊案屢屢地發生。吳睿鶇
■反對
不是關鍵之所在
維護高考公平是社會關注的熱門話題。高考公信屢受質疑,教育部加強考生誠信教育無疑有其必要,但是,教育部以簽訂誠信承諾書的形式,提醒考生講誠信,提供真實的證明材料,恐怕解決不了多少高考誠信問題。
教育部在提醒考生講誠信的同時,加強高考命題、保密、考試、錄取環節的監督管理,更為重要。一方面,教育部要創新高考命題制度設計,加強考試管理,嚴明監考紀律,依法依規問責。另一方面,要在吸收廣大師生、家長意見的基礎上,對各種高考加分政策與自主招生程序進行全面清理、綜合考量,制定科學全面的人才評價標準。避免地方各自為政、隨意加分。更為關鍵的是,“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體現”,教育部要痛下決心砸破招考暗箱,嚴格落實問責制度。把詳細招考信息放在陽光下暴曬,自覺接受輿論公開監督。避免權力之手染指公平的高考競爭環境。胡藝
誠信不是“簽”出來的
既然要求“必須簽訂誠信承諾書”,那就意味著“如果不簽字將取消考試資格” 。我們可以設身處地地想一下,如果你是一名考生,無論是否有作弊打算,無論你愿意還是不愿意,都必須在“誠信承諾書”上“簽字畫押”,否則,你將失去參加高考的權利和資格。這樣一來,勢必有考生在違心簽字,而違心簽字本身就是一種不誠信的表現,用不誠信的心態來簽“誠信承諾書”,豈不成了笑話?
況且,有些考生如果真有作弊打算,也不會因為一紙“誠信承諾書”而放棄作弊。畢竟,“誠信承諾書”的道德約束力還是十分有限的。如果真有考生違背“承諾”,又當如何處置?讓考生“面壁思過”,還是進行“心靈懺悔”?簽承諾書不過是個形式,到頭來,還得依靠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懲處。
李繼彥
■質疑
誰會說自己沒誠信?
靠一紙承諾來保證“誠信”,似乎也太誠信了。郭沫若曾經說過:“一位大領袖倒不在乎每宴一次客,一定要來一套大演說的。誠信已孚,思想已移諸實踐,不說話比說話還要偉大。”可見,誠信不是一種自我表白,更不能用承諾來保證。“無信人之言,人實不信。”(《詩經·鄭風·揚之水》)也說明了無誠信品德的人說的話,是不應當相信的。那么,用承諾來保證誠信還有幾分可信度呢?
要提高學生的誠信度,首先要完善和加強社會的誠信體系。誠實是人際交流的信用的合稱。即待人處事真誠、老實、講信譽,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諾千金,而不是靠一紙承諾來保證的。這對一個有道德修養的人來說,是一種自覺的行為,而對道德敗壞的人來說,不要說承諾,宣誓都沒用。誰聽說過自己說自己“沒有誠信”的? 知風
■評判
須力戒輕諾寡信
希望通過簽訂誠信承諾書激發和強化考生的誠信意識,教育部門推行“高考誠信承諾”的初衷是積極的;眾多考生按照規定簽訂承諾書,也受到了一種直觀的誠信教育。不過,與對于其他事項的承諾一樣,對誠信報名、誠信考試的承諾也應當發自于考生的內心。一個人無論承諾什么,只有這種承諾是其真實意愿的表達,才能對他產生內在的約束力。如果他是在外在強制性壓力之下被迫做出承諾,那么這種承諾很可能是不真實的、違心的表達。如果一個考生原本對自己的誠信懷有充分的信心,那么強制他再承諾一回就沒有必要,甚至可能徒增反感;而如果一個考生原本缺乏誠信報名、誠信考試的堅定信念,那么,一定要強制他承諾誠信,很可能只會促使他心安理得地說假話,刻意做出虛假的誠信承諾。所以,推行“高考誠信承諾”應當重在倡導、引導,而不應當帶有強制性,勿需將其設定為報名考試的一道必經程序。
來源:北京晨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