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立法車輛遇校車應讓行
2011年12月07日
12月6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進行了新的界定,送傷者到醫院后,未報案就“閃人”的仍視為交通肇事逃逸。
機動車在行駛途中 遇到校車應當讓行
對于校車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專門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校車,應當經當地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領取校車標牌,在車身噴涂統一標準的校車外觀標識和車屬單位名稱;校車駕駛人應當有3年以上駕齡;校車應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并保持行駛記錄儀正常運行。除對校車管理進行嚴格規定外,《條例》還明確了校車享有的一些“特權”,如“校車可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機動車行駛中遇校車或者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上下校車應當讓行”等。
《條例》要求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并結合本省實際作了補充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不得在車行道上趕騎牲畜,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攔截車輛或者玩耍,也不得在車行道上發放廣告、兜售物品。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 實行城鄉“同命同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是現實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條例》明確,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權作了劃分;對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作了“同命同價”的規定,不再有城鄉區別。
肇事送傷者入院后 “閃人”仍視為逃逸
針對現實工作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是難點問題,《條例》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體情況作了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駕駛車輛或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報案后不及時搶救傷者或者保護現場,逃離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未報案或者未留下真實聯系信息離開的;在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省公安廳紀委書記曹義鴻表示,《條例》是建國以來我省第一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各級公安機關要將《條例》納入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在組織廣大交警認真學習的同時,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