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訂留學中介管理規定
2012年10月29日 來源:北京晚報
北京晚報訊(記者李莉)隨著自費留學的學生逐年增加和留學低齡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1999年開始實行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已經顯得過時。針對目前自費出國留學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教育部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并開始征求意見。
在新規定中,教育部要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到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自費出國留學咨詢、講座、座談會、介紹會等任何形式的自費出國留學招生宣傳活動。”所有的服務只能向完成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
新規定對留學中介可以提供的服務規定為: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教育情況、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詢;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代辦國外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入學申請;指導、協助辦理出境所需的簽證、公證等材料;組織在外學習、生活、留學安全等注意事項的行前培訓;幫助聯絡、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務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這些服務,只能向“已完成義務教育,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提供。
同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組織語言培訓、留學預科等具有學科知識內容的教育教學活動,應依法申請辦學許可,只有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方可以開展相關教育、培訓活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替外國教育機構向服務對象收取學費或組織相關教學活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
違反規定的中介,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