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標準管理體制與法律規定仍有差距
許多排放標準實施后長期沒有修訂
標準適用范圍存在重疊空缺現象
技術規范與實際需要尚存較大差距
目前,我國環境標準存在著四大問題,這四大問題與“新形勢下的環境保護執法和監管工作不相適應”。國家環保總局今日發布的《“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規劃》中這樣指出。為此,國家環保總局計劃在“十一五”期間修訂100余項重要的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法規。
據介紹,從1973年我國發布第一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工業“三廢”排放標準》起到2005年12月31日,我國各類現行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已經達到841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已初具規模。
但是,目前存在著的四大問題,卻不同程度地制約著新形勢的我國環保執法與監管。
———現行的環境保護標準管理體制與法律規定、國際通行做法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仍有很大差距。國家環保總局認為,“超標即違法”仍沒有成為多數環保法律的基本內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仍未完全轉化為具有強制效力的技術法規,對提高環保標準的法律地位、防止國外污染環境的產品和技術向國內轉移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許多排放標準實施后長期沒有修訂,技術內容與形勢不適應,控制水平落后,對行業技術進步的促進作用不足。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采用的監測技術較為落后,缺少先進的現代監測技術方法標準。污染物監測方法數量不足。生態保護標準數量較少,不能滿足生態保護工作的需要。
———排放標準體系的科學性、完整性、系統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尚待提高,標準適用范圍存在重疊、空缺現象。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數量少,覆蓋面不寬。標準的科學性不足,開展的基礎研究較少。在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過程中,對排放控制水平的經濟和技術成本、可行性分析不足。
———用于指導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技術規范,在種類、數量、質量等方面,與實際需要相比尚存在較大差距。
針對這些問題,國家環保總局表示,準備在“十一五”期間,計劃完成100余項重要的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法規、1000項以上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以初步建立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