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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發展需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
2012-12-26

 佛教發展需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

2012年12月26日   來源:鳳凰佛教網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現,必然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立與完善的過程。宗教信仰自由是民主制度在宗教領域中的體現;而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則是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民主與法制兼善,才能真正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民主建設與宗教信仰自由

  到1998年為止,佛教傳入中國已有2000年,佛教已成為中國傳統文化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此同時也應當看到,由于長期與封建制度共生共存,中國佛教不可避免地沾染了封建文化中的某些糟粕。

  僅為民主為例,其實印度佛教或原始佛教或部派佛教是很有樸素的民主作風的,例如長老制、推舉制等等。“以戒為師”,就是制度權威高于個人的權威。佛教能分化成上座部、大眾部,同時保存少數派和多數派的不同見解,也是一種民主精神的體現。而且,四眾弟子,包括比丘、比丘尼、優婆塞(男居士)、優婆夷(女居士),在佛陀的面前是平等的,因此,也就具有同樣的民主權利。例如,依照佛經記載,維摩潔是居士,但是佛陀卻要讓弟子其中包括像文殊這樣的大菩薩去向他禮敬請教。

  但是,中國佛教卻有所不同。在漫長的封建社會里,僧人們主動承擔了“巡民教化”的社會責任,成為國家意志的一種載體。從國家統治角度出發,于兩晉之后開始設立僧官制度,唐朝馬祖禪師時代,已有“選官不如選佛”之說。佛教界內部建立起森嚴的等級制度,皇帝賜紫授爵,更使某些僧侶貴比王侯,富勝商賈,完全失去了佛教徒對塵世的超越性。無論是“三武一宗”滅佛,還是中國佛教在明清之后的腐敗衰落,與這種佛教的政治化和腐敗現象不無關聯。本以出世為修行目標的僧侶,卻往往成了另一座名利場上的角逐者。封建社會雖然滅亡了,但是封建的官本位思想對一些僧人意識上的侵蝕,對某些僧團制度的影響,百余年來并未得到徹底清算。著名高僧茗山長老在1998年語重心長地指出:對于“三武一宗”滅佛,佛教界不要只看到滅佛者的罪惡,而是必須深刻地從佛教界自身加以反省,否則,類似的事件難免不再發生。

  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信仰自由;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就要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具體到中國佛教來說,不僅要有教外的民主環境,還要有教內的民主氣氛。佛教是四眾弟子的佛教,絕不是少數人或某一類人的私社。簡而言之,佛教是由僧侶佛教和居士佛教共同構成的,二者不可或缺。

  20世紀初葉,由于佛教界內外的諸多原因,佛教僧侶的社會地位急劇衰落,是大批知識界精英,如楊文會、歐陽漸和趙樸初等人,站在維護民族文化、推崇本土信仰的立場上,為佛教的復興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20世紀50年代,中國佛教協會的建立,同樣顯示了四眾弟子,特別是在家眾的作用。中佛協不僅僅是出家眾的團體,也不意味著只有出家眾才能領導在家眾。就信仰自由而言,教內民主也是一種保障,四眾弟子不平等,就不能團結四眾弟子,就失去了佛教的真正權威性。蘇州大學潘桂明教授在《中國居士佛教史》一書中指出:“在特定的意義上說,全部大乘佛教幾乎均以居士佛教為紐帶……居士佛教的命運幾乎代表了大乘佛教的命運。”

  從社會民主、宗教信仰自由的發展趨勢看,在世界其他各國,以及中國的臺灣、香港地區,幾乎沒有一處是某一佛教團體或僧團組織占絕對權威地位而可以號令天下的。無論在家眾、出家眾,既可以聯合結社,也可以分別結社,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得到相互尊重。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的安定,在各種團體的相互制衡中得到維護。

  中國大陸佛教信眾實現信仰自由的組織模式,從理論分析角度講,可以有兩種,一種是建立兼容并蓄的寬泛體制,在一個團體的總名義下,發展代表不同地區、不同階層、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身份的各種組織機構,另一種是逐步放開,實現宗教團體的多元多極化。

  從形勢發展的趨向預料,后一種局面的出現遲早總要發生。出現這種局面的前提有兩個,一個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逐步完善成為大背景,另一個就是宗教團體的非政治化。所謂非政治化,即還原作為宗教團體的本色,以滿足信眾宗教信仰需求為唯一目的。參照一部分歐美學者目前十分推崇的“宗教經濟”或“宗教市場”的學術理論,宗教的“神圣光環”雖然仍受到應有的尊重,但是,宗教團體,包括佛教團體,更應該成為滿足信眾精神需求的服務機構,根據信眾的付出,提供相應的滿足精神或心靈消費需求的服務。既然是“服務”,就要成為“市場”,就不應該壟斷,就要有服務評價和市場競爭,宗教團體的唯一性就要被打破。

  比如,在現代社會中,僧侶早已不是佛陀的唯一代言人,四眾弟子都可以弘道傳法,都有權建立以一定理念為信仰核心的組織。地方佛教協會的領導,不一定要遵循同一模式,從中央到地方一律都是比丘為尊,四眾弟子都有資格,要以賢為尊、因地制宜。

  再如,建立佛學院是培養僧才的重要途徑。但是,把“中國佛學院”辦成唯一的“黃埔”,并不一定是好事。要在各地的佛學院中選擇三五個重點,如江蘇、浙江、福建、廣東、云南,同時、同等地加以扶植。要“學出多門”,真正促進僧才的廣泛培育和提高,避免“學閥”壟斷、僧職壟斷。

  又如,我們歷來對居士林重視不夠,特別是對佛教界歷史和現狀不太熟悉的行政領導,往往認為佛協幾乎等同于僧團。其實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前面已經論及,近百年來居士的作用并不亞于僧團。要有意識地放開手腳,使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在平等的信仰自由的前提下,發揮各自優勢,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為中國佛教的健康發展做出貢獻。除了加強居士林的建設之外,甚至可以考慮在佛教協會的總名義下,建立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的分類組織,使佛教協會實質上成為“聯合會”,分散過于集中的權利,實現更多的民主內容。

  法制建設與依法加強管理

  民主與法制是不可分割的,民主需要法制的保障和約束。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超越法律。

  宗教信仰自由,其主體是公民個人,也就是說,一個具有公民權利的個人,他可以自由選擇信仰的對象和信仰的合法組織形式,承擔因這一信仰行為而必須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信仰準和如何表達信仰,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預。如果這樣的表述沒有錯,中國佛教信眾的信仰模式將出現巨大變化。

  正如明治維新對于日本佛教的歷史意義一樣,中國佛教在適應社會主義社會的過程中,必須發生一場根本性的變革,即從對人的崇仰轉向對法的崇仰。法律的責任是賦予這種變革以合法性并予以保護。日本佛教在明治維新后,突出了四眾弟子作為公民個人的權利,使日本佛教出現多樣性。就僧團而言,既存在有家室的僧人,也存在孤身獨居的僧人;在居士方面,既存在忠誠為僧團護法的施主,也存在苦心孤詣建立獨立弘法團體的大思想家。日本佛教的歷史經驗、發展歷程和社會現狀,值得中國佛教界、佛學界從不同角度去深入研究和思索,簡單的肯定或否定都是不可取的。

  不論如何研究,從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制保障來說,中國佛教不會永遠拘泥于原有模式這一點是無疑的。如果說“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那么,一定不要誤解為維護舊模式就是“依法”,這里所講的“法”,首先應是憲法,沒有宗教信仰自由,沒有教外教內的民主氛圍,中國佛教僅僅維護舊模式是不可能健康發展的。

  至于針對宗教的具體法規,除去保障信仰自由的法規之外,最突出的是還要有對宗教團體的符合現代社會生活的具體法規。例如,僧侶是不是一種職業?具備什么資格就可以成為僧侶?具備什么條件才能稱為宗教團體?宗教團體對社會承擔什么責任和義務?特別是宗教經濟,如何既得到扶植也受到監督?

  在這方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例如香港即有規定,在建寺院之前,必須先建“安養院”,即面向社會孤寡的慈善機構。類似的前提條件還很多,保證了宗教團體與社會的關系處于正常的責權平衡狀態,即宗教團體越多,對社會回報越大,形成良性的有序有節的發展態勢。在現代化的民主與法制的社會里,宗教團體作為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肯定要在社會公益、慈善等方面發揮巨大作用,對于運作過程中的財務收支,也應有相應的法規予以制約。

  當前,最值得關注的是宗教經濟、寺院經濟。高度發展的宗教經濟、寺院經濟,對宗教團體、佛教僧團既形成動力,也有轉化為腐蝕力的危險,許多高僧大德曾為此憂心忡忡。

  趙樸初居士在1993年就指出:“在對外開放、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腐朽思想的泛起是難以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佛教界有相當一部分人信仰淡化,戒律松弛;有些人道風敗壞,結黨營私,追名逐利,奢侈享樂乃至腐化墮落;個別寺院的極少數僧人甚至有違法亂紀、刑事犯罪的行為。這種腐敗邪惡的風氣嚴重侵蝕著我們佛教的肌體,極大地損害了我們佛教的形象和聲譽,如果任其蔓延,勢必葬送我們的佛教事業。如何在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的形勢下,保持佛教的清凈莊嚴和佛教徒的正信正行,從而發揮佛教的優勢,莊嚴國土,利樂有情,這是當今佛教界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

  事實是,這一“重大課題”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而且,僅靠思想自覺還是不夠的,必須建立完善的法規約束體制。經濟是基礎,經濟不能得到有效的合理合法的管理,數百萬、數千萬甚至更大數額的財富集中在沒有法律約束、所有權不明確的機構或個人控制之下,腐敗邪惡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中國佛教的資產具有中國特色。在封建社會里,寺院經濟的來源基本是兩個,一個是皇帝及各級貴族的賞賜、捐贈,另一個是社會各界人士的布施、捐贈。而僧團不蓄私產又成為僧俗共識。因此,“寺產公有”的觀念由來已久。名山名寺,幾乎都是歷代國家與民眾共同出資興建的,而僧團或僧侶個人在興建過程中發揮了巨大而重要的作用,也不可磨滅。以“文革”之后落實政策為例,國家就撥付了巨額款項,社會各界也為中國佛教的復興做出了貢獻。因此,佛教界有言:“佛門一粒米,大如須彌山。此生不修行,披毛戴角還。”僧侶以修行為本色,以弘法為家務,就是他們對社會的回饋。至于當前佛教寺院身處旅游開發和信眾捐贈的熱潮中所聚攏的社會財富,必須在代表最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的相應法律法規監督下使用,任何人無權私自占有或濫加使用。至于今后有可能出現的民間信仰群體,雖然與這種有歷史淵源的寺院有所不同,但是,只要從社會聚斂財富者,就一定要向社會負責,這個基本原則不能動搖。

  只要經濟得到控制,使用受到節制,公平、公正、公開、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被消減,宗教的過熱現象也就自然會改善。

  “三個代表”的思想,將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這三個要素突顯在我們面前,宗教與社會的相適應,也離不開這三個要素,我們今天重新審視宗教理論,正是從“三個代表”的高處出發,打破舊觀念的束縛,為社會主義的宗教理論重新做一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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